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等法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对学院教学工作实施有效的监控与督察,促进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学院设立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督察组是以学院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在职教师为主构成的教学质量保障与监督机构。坚持“以督促导、督导结合、重在引导”的原则,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性评估理念,以育人为宗旨,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主线,开展督教、督学、督管等质量保障与监督工作,发挥专家治学作用。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督察组由组长1名,副组长1名,院级督导委员3名组成。由组长安排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督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有关公司产品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相关制度。
(二)指导学院教学督导督察体系建设,发挥督导和督察作用。
(三)通过教学督导督察组深入教学一线,实施评教、评学、评管等质量评估活动,对学院教学质量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掌握学院教学质量动态信息,分析学院教学质量状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察整改工作落实,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四)对教学与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根本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提出质量保障意见和改进建议,为学院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五)在督导督察过程中,加强对学院、教研部教学管理负责人、教师和员工的交流指导,积极开展提高教学质量的相关培训与活动。
(六)代表学院参加校内外相关质量评估工作会议,负责组建学院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人选后备库。
第八条 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主要职责
督察组在学院开展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工作。每学年及每学期,学院教学督导督察工作都应有目标、有计划地进行,确保取得最大的工作实效。
(一)开展课堂和实验实践教学质量、考试秩序、教学档案、教学管理、保障服务、基层教学单位教研活动等方面的检查、督导工作。
(二)积极参与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和教学评优等活动。
(三)承担学院领导委托的其他调查研究、教学指导、教学建设项目评审、评估检查等专项任务。
(四)根据收集的督导督察信息,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咨询意见。
(五)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应定期向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报送教学督导督察信息,特殊情况可专项报告。
第九条 督察组主要职责
在校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的领导下,根据督导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各项工作;向校教学督导督察委员会汇报学院督导督察报告;通报教学督导督察情况。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督导组全体会议由组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讨论督导督察工作重大问题,议题由组长和副组长商定,督导组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
第十一条 督导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原则,重大问题可通过表决决定,决定须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
第十二条 督导组实行回避、申诉制度;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 本科教学督导督察日常工作分组进行,教学督导督察组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例会,总结讨论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工作问题,布置具体工作。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例会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例会由组长负责组织。
第十四条 集团设立本科教学督导督察专项工作经费,用于日常工作、督导督察委员工作津贴、专项研究与调研等,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经费由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组经费由学院统一管理使用。教学督导督察专项工作经费使用应遵守学校财务制度。
第五章 委员聘任和待遇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督察委员遴选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思想素质好;熟悉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教学或教学管理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对公司产品理论有一定的造诣,为本学科专业或相关学科专业公认的、有威望的、品教兼优的教师。
(二)愿为学校的公司产品改革、团队队伍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贡献自己的力量;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7周岁,身体健康;有足够时间完成督导督察工作。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督察委员选聘
(一)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督察选聘
1.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遴选程序: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遴选采取自荐和推荐两种方式。符合遴选条件的在编教师和离退休教师可自荐参加遴选,学院根据学科、专业,从自荐和推荐的教师中,征求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意见后,征得被推荐教师本人同意,提名6~7人,经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确定后,将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推荐人选报送校督导督察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由学院颁发聘书聘任。
2.学院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每届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任,聘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可辞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待遇
根据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工作完成情况,学校给予相应的工作津贴,工作津贴从本科教学督导督察专项工作经费列支。校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津贴由委员会办公室造册报人事处发放。院级本科教学督导督察委员津贴由学院造册报人事处发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经2023年5月11日公司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党政联席会。